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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管理新规细解 编辑:我的公积金一直没有取,因为不知道能不能取,所以钱就在里面放着。听说公积金有了新规定,不知什么样的情况可以把公积金取出来?最好能多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贺女士 据记者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最新发布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均于2006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新规中对公积金的提取范围、提取额度、贷款对象和条件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 读者贺女士所关心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情况主要有这几种:(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七)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九)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十)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然而,不同情况可提取公积金的次数和金额是有所不同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未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使用住房贷款的,若是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则可每季度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其他情况的仍是每年提取一次,其累计提取总额不应超过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包括贷款本息及首付款)。因房租支出超额情形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年提取总额不应高于年房租总额超出家庭年工资收入规定比例(5%)的部分。因生活困难而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受额度限制,每月可以提取一次。其余几种情况,则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新规中对可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及其须具备的条件亦做了明确的规定: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都可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借款人须具有合法有效身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贴息贷款;以及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记者 叶青)
来源:北京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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